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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投资比例分配红利,企业所得税如何处理

编辑:焦作恒企会计培训学校时间:2023-03-18

问:企业取得的投资分红,超过按投资比例计算的金额,不按照出资比例分配红利,投资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如何处理?

答:《公司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认缴出资的除外。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收入为免税收入。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四)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企业因权益性投资从被投资方取得的收入。

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除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按照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第八十三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三)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根据上述规定,现行法规认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的行为,投资方根据全体股东约定取得的超过投资比例的分红,也属于企业所得税法下的权益性投资收益,符合规定的条件的,可以作为免税投资收益申报。

但这个问题在具体执行时各地税务机关可能有不同理解,请与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确认为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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