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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食堂经费补贴

编辑:焦作恒企会计培训学校时间:2021-04-06

温馨提醒您,只要我们将职工食堂经费补贴列入工资薪金制度,并固定与工资薪金一起发放,是可以纳入工资总额,作为计算福利费计算基数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规定,列入企业员工工资薪金制度、固定与工资薪金一起发放的福利性补贴,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一条规定的,可作为企业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按规定在税前扣除。

因此,只要职工食堂经费符合34号公告的规定,即使会计将其记入了职工福利费,在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是可以调整为工资薪金进行纳税申报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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