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纳税调整具体的调整的有哪些
编辑:焦作恒企会计培训学校时间:2021-04-06
特别纳税调整加收利息的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税务机关依照规定作出纳税调整,需要补征税款的,应当补征税款,并按照国务院规定加收利息。由于加收的利息不同于一般的存贷款利息,焦作恒企会计培训学校认为是对纳税人因占用国家资金而对国家的一种经济补偿,因此加收的利息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特别纳税调整的特别之处
焦作恒企会计培训学校认为特别纳税调整不同于税务与会计差异导致的一般纳税调整,其特别之处在于它不是由于税务与会计差异产生的,而是税务机关出于实施反避税目的而对纳税人特定纳税事项所作的调整,包括针对纳税人转让定价、资本弱化、受控外国企业及其他避税情况所进行的税务调整。
特别纳税调整的期限
特别纳税调整期限,指对纳税人通过避税措施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予以特别纳税调整,追缴税款的有效期限。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已过特别纳税调整期限的,不再进行纳税调整。
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规定,对纳税人与关联方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支付价款、费用的,税务机关自该业务往来发生的纳税年度起3年内进行调整;有特殊情况的,可以自该业务往来发生的纳税年度起10年内进行调整。
但上述规定只是针对转让定价的调整,焦作恒企会计培训学校认为不能适用于受控外国公司、资本弱化、一般反避税条款等特别纳税调整事项。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税务机关有权在所有特别纳税调整事项发生的纳税年度起10年内进行调整。
根据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关于转让定价纳税调整期限为3年的规定不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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